建德市档案整理服务中心
建德市档案整理服务中心可能指的是建德市与档案整理、管理、服务相关的机构,但直接以“建德市档案整理服务中心”命名的机构信息在现有资料中并未明确提及。不过,根据提供的信息,可以推测建德市人才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建德市事业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可能承担了一部分档案整理与服务的职责。
建德市人才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建德市事业人员档案管理中心)
基本信息
* 机构名称:建德市人才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建德市事业人员档案管理中心)
* 注册地址:建德市新安东路29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
* 联系电话:0571-64726184
* 所属地区: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
* 负责人:赖冬碟
* 经营范围:包括企业人才引进及人才服务、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服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与服务等。
档案整理与服务
作为建德市的事业人员档案管理中心,该机构很可能负责建德市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流动人员的档案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这包括档案的收集、分类、编目、数字化处理以及提供档案查询、复印等服务。
其他相关机构
除了建德市人才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外,建德市档案馆也是与档案整理服务紧密相关的机构。建德市档案馆可能提供更为广泛的档案服务,包括民生档案的跨馆查档服务、各类历史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等。其联系方式和具体服务内容可以通过建德市档案馆的官方网站或相关渠道获取。
总结
虽然直接以“建德市档案整理服务中心”命名的机构信息不明确,但建德市人才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建德市事业人员档案管理中心)以及建德市档案馆都是与档案整理与服务紧密相关的机构。如果需要了解建德市的档案整理服务中心或相关服务,建议直接联系这些机构或访问其官方网站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人才中心档案接收条件
深圳人才中心档案接收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基本条件包括身体健康,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未参与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特殊条件则包括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毕业生、深圳市院校毕业生或深圳市生源毕业生。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以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接收。杭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申请则要求符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受理范围,且需具有本市户口或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和事业单位在职员工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管理,不属于人才服务机构受理范围。另外,需到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就业管理机构管理。各区、县(市)人才服务机构按照隶属(或属地)负责受理本区、县(市)范围内的受理对象,而富阳区、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范围内的受理对象则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规标准创建思路论文
服务外包是指某一机构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非核心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剥离出来,委托给其他机构完成,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产业链、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的行为。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是指某一机构将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范围内的档案,通过市场、以合同方式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的行为。我国档案界有时也称之为档案中介服务。1992年浙江省建德市档案事务所、湖州市档案事务所成立,揭开了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建设的序幕,发展至今已有20余年。然而,从整体来看,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市场普及程度(尤其是档案寄存服务的市场普及程度)远未达到欧美发达国家的水平;除了北京、深圳、上海等地的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规模尚可外,大部分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的规模较小,服务水平不高。[1]究其原因之一是,我国尚缺乏体系化的、成熟的法规标准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进行规范与指引,致使此行业长期处于无序发展状态。本文对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档案管理服务相关法规、标准进行梳理,并予以简要分析,以期对日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1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规标准建设基本情况
1.1国家法规制度建设情况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未提及档案管理服务外包。2011年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下发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把制定《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列入档案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中,但据了解目前尚未真正启动此工作。2012年以来国家档案局连续印发了3个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直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即《国家档案局关于切实加强档案数字化和档案信息化服务外包管理杜绝失泄密隐患的通知》(档函〔2012〕103号)、《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托管中的安全管理杜绝失泄密隐患的通知》(档函〔2013〕271号)和《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档办发2014〕7号)。这3个规范性文件要求档案部门在开展档案数字化服务外包、寄存服务外包过程中,采取相关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安全、信息安全。
1.2地方法规制度建设情况
我国许多地方出台的地方档案法规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尤其是服务外包企业(也称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做了相关规定。45个副省级以上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西藏未出台档案法规)颁布的档案法规(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有25个[2]对档案中介机构(实质上即是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供应商)做出了规定,约占53.3%。其中,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档案中介机构作了规定,约占66.7%;15个副省级城市中,有5个城市对档案中介机构做出了规定,约占33.3%。需要说明的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吉林省档案条例》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在修订前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做出了规定,而在修订后则取消了这方面的规定。因此,目前北京、海南、吉林、山西、重庆、广西、青海、江西、湖南、江苏这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法规中没有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做出规定,约占33.3%。从条例内容来看,上述25个地方档案法规中涉及到人员素质的有12个,大多要求从事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涉及到业务范围的地方档案法规有7个,大多以列举的形式指出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包括档案整理、鉴定、评估、咨询、寄存等方面;涉及到登记备案的地方档案法规有11个,大多要求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监督指导的地方档案法规有9个,大多要求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需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地方档案法规有4个,对违反规定从事档案服务外包活动的情形予以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另有1个地方档案法规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应制定档案服务外包工作的管理办法。此外,浙江省、广东省、湖南省、温州市、杭州市、宜昌市、佛山市等七个地方出台了专门的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这七个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大多包含如下内容:
(1)指出档案中介机构从事的是档案咨询、整理、保护、鉴定、评估、寄存、数字化、业务培训等有偿服务活动。
(2)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3)档案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定期进行复核。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档案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备案情况,执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及业务水平,办公场所、设备设施,服务质量、业务水平,其他合法合规等情况。档案中介机构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时,应当取消其备案登记。此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档案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及时公布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名单。
(4)规定档案中介机构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有固定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资格和能力;配备档案专业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认为档案中介服务执业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培训,有独立从事档案管理的业务能力;档案中介机构应具有两名以上档案专业人员,并有不少于一名取得档案中级职称;此外,档案中介服务执业人员应当在一个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6)保密条款、责任条款、签约条款和收费条款。
(7)惩罚和法律责任条款。除了上述共性的条款外,
部分地方的档案中介管理规定还根据档案中介机构的行业特点,做出了以下规定:
(1)湖南省规定了不能外包的范围,包括国有档案的鉴定、销毁;涉密档案的整理、数字化;法律法规禁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佛山市规定档案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触和处理涉密文件档案、内部(工作秘密)或含有敏感信息的文件档案。
(2)湖南省、佛山市对档案库房提出了要求,指出库房应当满足建标103-2008《档案馆建设标准》、JGJ25-2010《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有关档案防护要求。
(3)杭州市指出应加强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市档案局应定期更新并公布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信息。
(4)温州市、杭州市档案中介管理规定指出档案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规范、服务标准、执业人员守则,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入档案行业协会,接受档案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5)佛山市特别指出应当符合保密法规规定,非涉密档案中介机构在档案服务工作中应明确保密责任,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应急机制,明确法定代表人、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重要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的保密职责。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得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档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处理的文档;非涉密档案中介机构的工作场所、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档案信息系统和档案信息设备均应符合相关保密管理要求。
1.3国家和行业标准建设情况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是,一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档案管理的软硬件条件和业务操作要求做出了规定,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宜或应遵守。例如,《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对于档案寄存服务企业进行档案库房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档案数字化服务企业开展纸质档案数字化扫描时宜遵循DA/T31-2005《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等;档案整理服务企业的档案整理质量宜满足GB/T11822-200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DA/T22-2000《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13-1994《档号编制规则》和DA/T18-1999《档案著录规则》等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正在制定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标准,一些地方也已出台有关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的地方标准,例如,山东省地方标准DB31/T430-2009《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企业技术与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SZDB/78—2013《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外包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共包括5个部分,目前已经送审,待发布)。这些标准对于我国制定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标准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2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规标准建设现存问题
2.1法规标准建设总体上滞后于实践需要
自1992年以来,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迅速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据黄霄羽不完全统计,截止2012年全国共有376家档案中介机构。[3]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20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等一系列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2012年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提出“到2020年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纸质档案数字化的数量比2010年翻两番”的工作目标。[4]2013年,杨冬权在全国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推进会上进一步提出“存量数字化”的要求。[5]这进一步推动了档案数字化服务外包的快速发展。但是,在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加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规标准较为落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针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只有少量规范性文件和部分间接相关的标准。地方层面,尽管已有许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大都停留在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少有涉及,可操作性不强。在执业标准、执业规则、技术手段等方面均处于不完善甚至空白状态。[6]由于缺乏专门的标准,发包方无法正确评价承包商的服务能力,无法科学筛选合格的承包商,无法有效监督承包商的业务操作;承包商不知道如何建立自己的业务操作程序,不知道从何提升自己服务能力。这导致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困境与安全漏洞。
2.2对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在前述25个副省级以上地方档案法规中仅有4个提及了档案中介机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赔偿责任,其他均无提及。一旦在外包过程中出现了档案丢失、损毁或泄密的事故,发包方大多只能被动承担后果,很难借助于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例如,笔者在调研时了解到,某综合档案馆在档案数字化项目实施中,与承包商发生商业纠纷,承包商威胁要将存有档案数据的硬盘带走。
2.3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素质要求不具体
目前,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队伍整体素质低、流动率高。许多承包商聘用的一线员工大多只有高中学历,而相当一部分是实习生或临时用工。即便是承包商的业务骨干或项目经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也很少。整个行业中具有过档案学专业教育背景的员工极少。而且,绝大多数承包商对员工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这使得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现有地方性档案法规制度大多规定,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学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而对于从业人员是否应具有档案学专业教育背景、相关工作经验,是否需要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以及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等均无明确规定。
2.4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基础设施条件要求不严格
民营档案寄存服务商大多没有专业的档案库房,其库房多数由废弃工厂库房改建而成,而许多库房连基本的“八防”都做不到,[6]遑论满足《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的要求。但现有地方性档案法规制度对于档案库房及其保管环境的规定大都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例如《浙江省档案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只提出“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符合档案管理的专业要求”,而何为“必要”,配备安保措施的要求和标准具体指什么,并未指明。[7]
2.5缺乏业务操作指南和服务价格指导
现有法规标准对档案管理外包业务操作缺乏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发包方和承包商之间的档案交接、承包商的质量控制缺乏详细规定,容易造成安全漏洞和质量缺陷。例如,档案数字化扫描中,一些服务商一味追求提高速度、降低成本,造成一些材质脆弱、不宜使用高速扫描仪的档案被损毁。一些档案寄存服务机构采用传统的开架式按卷盒存放方式保存档案,工作人员可以看到卷盒上的敏感信息。而且,承包商业务操作主要依赖于自身经验,较为随意,各个承包商之间的业务标准不统一,将来发包方之间进行档案资源整合很困难。对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项目,不同承包商的报价相差很大,以数字化扫描为例,从0.1元一页到2元一页不等,各地区均无收费指南或收费标准,出现了部分小企业先以低价中标,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再试图加价的恶意竞争行为。
2.6法规标准执行力差
实践调研发现,一些地方虽已出台了有关档案中介服务的法规制度,但并没有严格贯彻执行。例如,2008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但实际上截止2014年底也只有12家企业进行备案登记。这些年,在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了相关档案或保密法规制度的事情,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很少予以依法罚处。目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对象多局限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基本处于中间地带,对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管理相对较少甚至疏于管理。
3对策建议
3.1加快国家层面的立法
建议在现有地方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制定国家层面的针对档案管理外包服务的行政法规。此类法规可包括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管理体制、设立条件、业务范围、人员素质、保管环境、服务收费、合同签订、操作要求、安全保密、法律责任、监管机制等内容。[9]通过国家立法,为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以促进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在法制的轨道上快速、健康发展。
3.2完善现有地方法规制度
建议各地方补充、细化和完善现有涉及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法规制度,特别增加以下内容:
(1)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要求;
(2)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的要求;
(3)对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档案库房、仪器设备、档案装具的要求;
(4)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业务操作程序和服务质量标准;
(5)发包方和承包商档案交接要求。
3.3出台相关标准指南
对于许多暂时不适宜以法规制度强制要求的领域,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档案行业标准。可以考虑出台《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工作规范:总则》《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工作规范:档案数字化服务》《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工作规范:档案寄存服务》(此三者,国家档案局正在研制),以及《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价格参考目录》等标准或指南。
3.4借鉴国外有益经验
国外商业性文件中心历史悠久,行业成熟度比较高,建立了结构完备、会员广泛的行业协会,如国际文件与信息管理服务行业协会。PRISM制定了制定的一系列商业性文件中心的行业标准、指南和道德准则,包括商业性文件中心运营标准、建筑标准、灾备标准、保险及风险转移标准、载体设施标准等。[10]这些标准指南紧扣业务活动,操作性较强,基本涵盖了商业性文件中心的主要运营流程和业务环节,对我国制定档案寄存服务外包标准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3.5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和第三方评估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档案服务承包商的监管力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辖区内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承包商的执业信息,建立承包商诚信档案,定期监督、检查、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学发包。可由中国档案学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开展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自律,以第三方身份进行承包商服务能力评估与认证。
杭州市工商局商标分局的电话是多少
杭州市工商局商标分局的电话:(办公室),,(企业登记咨询),(档案室),(举报投诉)。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09号,上班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一、商标局简介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商标注册先后由中中央私营企业局和中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1978年,国家恢复工商行政管理后,设立了商标局。根据1982年颁布、1993年、2001年、2013年三次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管理商标使用,依据职权或应权利人要求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商标注册先后由中中央私营企业局和中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1978年,国家恢复工商行政管理后,设立了商标局。
二、商标局下设部门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申请受理处、审_一处、审_二处、审查三处、审查四处、审查五处、审查六处、审_七处、审查八处、地理标志审_处、国际注册处、异议形审处、异议裁定一处、异议裁定二处、异议裁定三处、异议裁定四处、商标信息档案管理处、变更续展处、法律事务处、商标监督管理处、商标审查质量管理处、计算机系统管理处、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24个职能处,编制285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为解决商标审_积压问题,商标局通过通达商标服务中心于2008年6月2日招聘了300名商标审_辅助人员,从事商标审资和审理的辅助工作。
杭州有几个人才市场,具体名字叫什么
杭州的人才市场有:江干区人事局、杭州市人才服务局、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等。
列举如下:
1、杭州市人才服务局
杭州市人才服务局目前人才服务局下设办公室、毕业生就业服务处、大学生创业服务处、人事代理处、信息处、高级人才评荐处和流动党员管理办公室等7个部门。
2、江干区人事局
根据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江干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01]44号),设置杭州市江干区人事局(以下简称区人事局)。区人事局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办)合署办公。区人事局是主管人才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区政府组成部门。区编办是区委、区政府主管机构编制的常设机构。
3、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劳动违法案件;认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4、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职责:一、负责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二、负责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三、负责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四、负责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等的退休审批。
五、负责失业人员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以及因病提前退休(退职)向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作。
六、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备案。七、负责企业《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审查。八、负责企业录用未成年工(16-18周岁)用工登记。九、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十、及时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党工委、管委会为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委、市政府对杭州经济开发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实施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扩展资料:
人才市场发展特点:
“人才队伍总量持续稳定增长;人才的素质逐步提高;人才向第三产业过度集中;人才地域分布仍呈东强西弱态势,我国人才资源配置正处于历史性转折过程中,这是现在我国内地人才发展最主要的特点。”李建钟介绍。
一、第三产业人才有过度集中的趋势
报告表明,我国人才产业分布的突出特点是,人才产业结构与国民经济的产业布局分布形成了鲜明的反差。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中专技术人才数量明显偏低,就业人员的学历状况急需改善。从三个产业的产值看,2002年,第一、二、三产业产值分别是15.3%、50.4%、34.3%;
从就业人员看,第一、二、三产业就业人员的比例分别是50%、21%、29%,而中专技术人才的比例分别是5%、18%、77%,大专以上的学历人才比例分别是1.2%、15.2%和83.6%,差异太大。
这就意味着第三产业在集中大批人才的同时,人才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明显低于其他产业,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和发展制造业大国的目标不相适应。
二、非公有制单位将是接收人才的绝对主力
报告指出,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和就业结构发生的巨大变化,形成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局面,也带来我国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的根本性变化。
其突出表现是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和人才总量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持续下降。1996年,我国国有单位职工总数(包括公务员)为10949万人,到2001年,仅为7409万人,平均每年减少5%以上;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999年以来减少了130万,下降4%;
党政人才减少59万,下降7%;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由1998年的262.5万人,减少到2002年的212.3万人,2003年又有所回升。与此同时,1994年-2003年,非国有单位职工总数和专业技术人员总量分别增长了29倍和3.4倍;
非国有单位职工总数和专业技术人员总量占全国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提高了23%和11%,报告预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未来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将会成为我国人才就业的主要方向。
三、专业技术人才分布很不合理
这主要表现在:
①不同所有制单位人才分布不合理。占全国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70%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主要分布在国有企事业单位。
②产业和行业分布需要调整。例如第三产业内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金融管理、房地产、商贸餐饮以及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人才比例偏低,这些都需要补充和加强。
③学科或专业分布机构不合理。教育、卫生、经济、会计等类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以上,而工程技术专业技术人才仅占总数的18%。在从事研究与发展(R&D)的专业人才中,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现代医药、环保等类专业人才短缺。
建德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
浙江省建德市国家税务局内部设有九个行政机构,均为正股级。这些机构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职责:
1. 办公室:负责全局年度工作计划与发展规划,日常政务处理,文件起草和审核,综合性会议组织等。其工作内容涵盖了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档案管理、保密、税收宣传、外事事务,以及税务科研、学术交流、目标管理考核和综合行政管理系统的实施等。
2. 政策法规科:主要负责流转税、内资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政策业务,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金税工程相关工作,包括稽核和法律事务,审理重大税收案件,处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3. 税源管理科:分为一科、二科、三科和四科,分别负责征管指导、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以及纳税评估、软件推广、纳税服务等工作。
4. 税源管理四科: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包括税收协定执行、情报交换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监管等国际税务事务。
5. 纳税服务科(办税服务厅):负责税收计划管理、会计核算、税款征收等工作,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在内的多项服务,与计划征收科合署办公。
6. 人事教育科:负责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等。
7. 监察室:负责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涉及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廉政建设、执法纠风和信访举报等工作。
浙江省建德市国家税务局,为正科级全职能局,主要承担全市增值税、消费税、国税管理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税、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地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路58号;邮政编码:311600。